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兩高”建設項目碳排放指標收儲調劑管理辦法(試行)》,強化生態環境要素保障,促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這是我省首次提出對“兩高”建設項目的碳排放指標進行省級收儲、調劑,致力于解決項目跨市整合調整時轉出地與轉入地碳排放指標供需不平衡、難匹配等問題,推動國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項目落地。
《管理辦法》明確,全省核電發電增量替代煤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80%,其余2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產能跨設區的市整合或向省外轉移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省級收儲60%,其余40%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收儲。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企業關停轉產、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等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各設區的市收儲調劑。其他替代方式形成的碳排放指標,由省市合理確定收儲比例。